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4804号申请执行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网谷工业五路万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广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苏041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徐晓东
审判员 蒋建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