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2执70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东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东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亚军,系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峰,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东来,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东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7)辽0202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19年3月17日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性保险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宝成执行员  白 雪执行员  卢艳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