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224民初1220号
原告:冶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住本县。
被告:马某,青海省化隆县人,住本县。
原告冶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处理完毕,且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冶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忠
书记员 杜 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