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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224民初1220号

冶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冶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224民初1220号

原告:冶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住本县。

被告:马某,青海省化隆县人,住本县。

原告冶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处理完毕,且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冶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忠

书记员 杜 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