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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民初3558号

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翔、周雨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翔;周雨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3民初3558号

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兰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17126621。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贤琼,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翔,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周雨蒙,女,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翔、周雨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苗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巍巍代

书记员 余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