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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刑终568号

冯君侠赌博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冯君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56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君侠,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2012年11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陈琦、蔡杰贤,佛山市三水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由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被告人冯君侠犯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粤0607刑初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君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冯君侠通过微信建立“VIP会员”赌客群并成为该群群主,之后有30名赌客进入该群。被告人冯君侠多次组织群内赌客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广顺宾馆等地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易某兰(另案处理)提供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给被告人冯君侠聚众赌博,并收取费用。2018年5月7日,公安人员去到上述1505号房抓获被告人冯君侠及16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242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冯君侠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鹏、易某兰、谢某康、叶某明、李某勇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冯君侠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冯君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冯君侠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扣押的OPPO白色面板手机一台,予以没收销毁;人民币2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冯君侠上诉提出,其实际涉案赌资应为29200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上诉人冯君侠涉案赌资金额应认定为29200元,原判认定涉案赌资为92425元不当,且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冯君侠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审被告人冯君侠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涉案赌资金额应认定为29200元的问题,经查,在案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赌博现场及参赌人员随身起获款项92425元,原判将该款项认定为涉案赌资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君侠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诉人冯君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所犯罪行及其具有的量刑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所作量刑适当,故本院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上诉人再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大宇

审 判 员 李寿桥

审 判 员 李莎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朋飞

书 记 员 李于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