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4刑初342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白冰,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陇西县融媒体中心职工,户籍地甘肃省陇西县。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赖红。 起诉书文号: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指控事实:2019年1月10日1时23分许,被告人白冰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一环路东五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牛王庙地铁A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在现场被告人白冰未能按照民警的要求做呼气测试,民警随后将被告人白冰带至医院取了血液。经对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21.0mg/100ml,被告人白冰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陈晓辉,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白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白冰危险驾驶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冰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被告人白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白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曾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