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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4849号

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还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还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5民初4849号

原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福顺街**。

法定代表人:周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还录,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恒业公司)与被告刘还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宇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被告刘还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宇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还录给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9345.28元、公共照明费8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64元,共计10409.28元;2、判令刘还录支付违约金3712.99元;3、本案诉讼费由刘还录承担。

被告刘还录辩称:刘还录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大红门路109号中南湾小区6-2-901号房屋的业主,天宇恒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

本院认为,刘还录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南大红门路109号中南湾小区6-2-901号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8.33平方米。天宇恒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刘还录尚未交纳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9345.28元、公共照明费8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64元,共计10409.28元。刘还录称天宇恒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周到,存在卧室漏水,车停在小区停车位被撞坏等问题,并提交有关照片。天宇恒业公司主张物业费9345.28元,因其为刘还录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本院依法对物业费酌情予以扣减。天宇恒业公司主张公共照明费8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6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还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7943元、公共照明费800元、垃圾清运处理费264元,共计9007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刘还录负担(原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刘还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宇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 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世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