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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736号之一

郑曼萍、黄艳霞、陆友愿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郑曼萍;黄艳霞;陆友愿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736号之一

申请人:黄艳霞,女,1962年8月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

申请人:郑曼萍,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原告黄艳霞诉被告陆友愿、郑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宁市××区××号××和××号的房产。现被申请人以法院驳回申请人对其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曼萍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白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