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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特76号

胡国庆、黄梅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当事人
胡国庆;黄梅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特7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胡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黄梅霞,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辉南县。 申请人胡国庆与被申请人黄梅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国庆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胡国庆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胡国庆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胡国庆负担(多预交的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PAGE 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