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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执3291号

张蓉仙、魏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蓉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3291号

申请执行人:张蓉仙,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魏群,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陈红红,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675802。

法定代表人:魏群,经理。

被执行人:魏刚,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张蓉仙与被执行人浙江超群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魏群、陈红红、魏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如下方式支付:就本案剩余执行款449720.55元及逾期利息,在2019年8月31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蓉仙一次性支付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原民事判决书就未履行部分金额向本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1执3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亚辉

审判员  周溶溶

审判员  卢 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鑫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