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纯巧,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应美钗,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张纯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4693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明被执行人应美钗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坐落于龙湾区××街道××村××街××弄××号的房产2、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飞度牌小型汽车(浙C8××××)。 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应美钗名下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坐落于龙湾区××街道××村××街××弄××号的房产,上述已被本院依法处置,扣除本案诉讼费4634.5元,本案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共受偿118100元。2、被执行人应美钗所有的飞度牌小型汽车(浙C8××××)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20年7月12日届满,因本院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截至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应美钗尚欠申请执行人姜祥兴本金428831元及利息,未缴纳本案执行费787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