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2822执637号之一

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放股份有限公司、黄万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放股份有限公司;黄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汽车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64208068。

法定代表人:吴清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万清,男,生于1964年3月19日,土家族,湖北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万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万清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万清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建始县办事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万清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建始县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00×××65)中的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22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向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