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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8民终267号

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雷梅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雷梅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63小区公路所。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梅芳,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西营镇一四八团。 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梅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8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本院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诉讼主体。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为一四八团,承建方为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向一四八团购买了涉案房屋。一四八团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影响到义务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80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河子开发区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  长 陈宏坚 审判  员 胡春红 审判  员 宋娟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游绍群 书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