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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870号

赖书明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赖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70号罪犯赖书明,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书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粤01刑终1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赖书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书明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253分,表扬5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7年12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5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19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53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89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累计扣2分),2016年10月31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7年2月7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8年2月28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5分,2018年9月28日因与他犯打架斗殴被扣50分,2018年11月13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书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书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