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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1979号

宋淼雄、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淼雄;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宋淼雄,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政华、陈智,浙江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樟岙村朝阳路**,组织机构代码:550543149。 法定代表人潘炳聪。 申请执行人宋淼雄与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淼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宋淼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评估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返还款100000及利息,未交纳本案受理费1150元、评估费5000元、执行费14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9月11日对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张淑贞、徐秀媚已申请对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经立案审理。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移送破产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19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建勇

审判员  徐 力

审判员  胡朝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