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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1民初4124号

陈先亮与吴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先亮;吴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321民初4124号

原告:陈先亮,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凤荣(陈先亮之妻),女,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升祥,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华(吴升祥之父),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先亮与被告吴升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陈先亮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先亮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关秋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