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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2执741号

广德县就业服务局、陈先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广德县就业服务局;陈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41723486331079L。 被执行人陈先明,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陈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皖182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51548.75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帮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