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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刑初461号

赵启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启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4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启富,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9]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启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桌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启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启富酒后驾驶鲁Q6××**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泉山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兴路与206国道交汇处南1公里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启富当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赵启富于2019年4月23日到兰陵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被告人赵启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经庭审质证、确认,足以证实。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向山东省兰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发送委托调查评估函,对被告人赵启富适用缓刑进行评估,兰陵县司法局未予回复。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启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启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山东省兰陵县××庄街道××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启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李正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丽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