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5民初2638号 立案日期 2020年8月14日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709799194。
负责人:庄吓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恩,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钦,该支行员工。 被 告 庄海威,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 原告 诉讼 请求 被告庄海威偿还所欠的普惠卡透支本金29823.75元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卡片种类 福万通普惠金融卡 申请时间 2019年5月31日 开卡日期 2019年6月12日 卡号 6228027677390102 信用额度 30000元 利率 日万分之3.5 违约金标准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尚欠本金 29823.75元 其他事项 被告庄海威自2020年5月20日起未能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9月10日止尚欠本金29823.75元及利息(含违约金)1952.88元。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庄海威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庄海威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其承担清偿欠款本息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 判 事 项 被告庄海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23.75元及利息(含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9月10日止为1952.88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 迟延履 行 责 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被告庄海威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 判 员 郑 平 珍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 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