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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984号之一

林才郁、徐志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才郁;徐志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才郁,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徐志豪,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林才郁与徐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徐志豪名下位于永嘉县××镇××村的房屋(产权证号:2×**),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志豪名下位于永嘉县××镇××村的房屋(产权证号: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毓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