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才郁,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徐志豪,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林才郁与徐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徐志豪名下位于永嘉县××镇××村的房屋(产权证号:2×**),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徐志豪名下位于永嘉县××镇××村的房屋(产权证号: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毓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