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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11228号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孙云恒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1228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中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云恒,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云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