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81执1747号 被执行人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峰光西路(云岭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黄广平。 关于被执行人英德市盛世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粤1881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342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81执17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本案即执行完毕。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我院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仕森
审判员 邹 杰
审判员 刘志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游瑞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