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21民初1284号
原告:张桂琴,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森林,宁夏塞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东,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第三人:眭波,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现羁押于银川市入监教育中心。 原告张桂琴与被告李玉东、第三人眭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森林、被告李玉东、第三人眭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永宁县望洪镇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并终止对该拆迁补偿款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第三人、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6)宁012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与赵娟向被告支付借款15万元。2017年5月22日,贵院作出(2016)宁0121执1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原告在永宁县望洪镇的拆迁补偿款155368元,对该裁定书,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贵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宁012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拆迁补偿款为原告所有,而不是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共有。原告与其夫眭兴国于1980年结婚,当时结婚时就住的眭兴国家老房子(位于××镇),老房子及所在的宅基地均为眭兴国爷爷奶奶留给眭兴国的。1984年7月3日第三人出生,1988年原告夫妻二人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了房屋,1997年原告夫妻又建了几间车棚、粮棚及厨房等,2000年6月20日原告丈夫眭兴国取得了原告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夫妻二人在第三人很小的时侯在宅基地后开垦了1.52亩荒地。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签订了《XXX动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确认原告宅基地1.28亩,耕地1.52亩,补偿征地款为92400元,原告所建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款为217310元,正房奖励2940元,租房补贴1800元,合计为314450元。望洪镇人民政府在签订协议前也已审核了原告的权属,所以该拆迁补偿款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不是与第三人共有。该补偿协议约定,安置办法中每人安置房屋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原告家庭人口3人,可安置房屋面积105平方米,该约定仅是安置办法,落实到原告家庭3人是享受福利价格可安置房屋面积105平方米,与拆迁补偿款没有关系,最终原告家庭安置房屋面积也仅为63.31平方米(原告支付房款44317元),第三人的福利安置房屋面积也没有享受。综上,原告拆迁补偿款中所拆迁征占的宅基地及耕地均为原告与其夫所取得的,地上附着物也是原告与其夫在第三人成年前所建造并享有,所以原告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与第三人无关。
二、贵院(2016)宁0121执1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第三人的拆迁补偿款协议以原告的名义签订,没有事实依据,从而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错误的冻结了本属于原告的拆迁补偿款。贵院(2019)宁012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依据《XXX动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载明安置人员3人,认定其中就包括第三人拆迁补偿款的份额,该认定混淆了拆迁补偿款的取得依据和安置办法中福利安置房屋的分配问题,认定原告拆迁补偿款中是否存在第三人的份额,是要确认拆迁补偿款取得依据,即补偿房屋及土地的所用权人和使用权人,贵院以安置人员3人即认定第三人享有拆迁补偿款份额显然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李玉东辩称,眭波(本案第三人)、赵娟系原告儿子和儿媳,眭波与原告是一家人并没有分家,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眭波与赵娟当年成家时,婚房就在原告所拆迁的家中,结婚时没有在其他处购房。原告出示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显示当时是按3人进行安置,除原告夫妻外,其余一人就是眭波,既然有眭波的安置房屋,就有眭波的拆迁安置款。本案庭前会议中,原告的证人XXX是眭兴国(原告丈夫)堂兄弟,属亲戚关系,所做证言不符合法律要求,不足为据;原告出示的XXX村委会证明,经被告本人到XXX查证,是按照原告意愿开具的,不符合事实,眭波和赵娟的一对女儿现还在原告家抚养;另外,拆迁协议是与XXX政府签订,与村委会无关,村委会证明不足为据。永宁县法院(2019)宁012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已依法查明相关事实,XXX人民政府按照家庭成员3人给予计算赔偿安置,现尚有拆迁款未发放,其中包括眭波份额,该拆迁款为原告及其丈夫眭兴国、眭波三人共同所有,系三人共同财产。综上,要求法院对该笔拆迁款中眭波所占份额依法分割。 第三人眭波述称,家里的房子都是第三人父母盖的,和第三人没有关系,第三人也没有出过钱用于盖房,所以补偿款也和第三人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1.永宁县XX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不予认可,因村委会不是涉案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也不是涉案宅基地颁证机关,相关事项不属于其能够证明的事项,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确认;2.证人XXX出庭所作证言,被告以证人与原告的丈夫系堂兄弟关系提出异议,该证人证言与其他有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眭波系原告与其夫眭兴国之子。原告与眭兴国于1980年结婚,婚后居住在永宁县XXX老宅,1984年7月3日第三人出生,后原告夫妻在其宅基地上翻建了房屋,并搭建了几间车棚、粮棚及厨房等地上附着物,2000年6月20日原告丈夫眭兴国取得了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夫妻二人在第三人年幼时在宅基地后开垦了1.52亩荒地。第三人陈述,其与妻子赵娟于2006年11月18日结婚,婚后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了三个多月就在银川租房居住做生意,其有永宁县祥和名邸XXX房屋一套。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永宁县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XXX动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载明家庭人口3人,确认镇政府征用原告宅基地1.28亩、耕地1.52亩,补偿标准33000元,实补征地款为92400元,所建房屋等附着物补偿金为217310元,正房奖励2940元,租房补贴1800元,合计为314450元。被告与第三人、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宁012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与赵娟向被告支付借款15万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作出(2016)宁0121执12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原告名下在永宁县XX镇的拆迁补偿款155368元;原告对该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宁012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拆迁补偿款归属应根据所补偿的标的物物权归属及补偿的项目确定,其中物权归属应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取得方式确定。原告与永宁县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XXX动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中,宅基地1.28亩系原告的丈夫于2000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告丈夫取得宅基地时,第三人眭波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共同的使用权,该1.28亩宅基地按补偿标准33000元(每亩)计算为42240元,第三人享有其中1/3的份额计14080元;耕地合计1.52亩系第三人未成年时原告与其丈夫开垦的闲散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系原告丈夫的祖父遗留及第三人未成年时原告及其丈夫建造,其物权应归原告和其丈夫享有,第三人对其不享有物权,不具有分配该部分补偿款的依据;第三人享有的35平方米福利安置房屋与本案诉争的拆迁补偿款无关,不能作为分配拆迁补偿款的依据;租房补贴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每人每月100元,先发6个月,第三人享有其中600元。综上,第三人眭波享有涉案拆迁安置补偿款中14680元的权利;其余补偿款应归原告及其丈夫享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张桂琴与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XXX动迁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中第三人眭波享有14680元的份额,其余归原告与其丈夫眭兴国享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桂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建文
人民陪审员 于全中
人民陪审员 王学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晶晶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javascript:SLC(54997,0))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