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202执554号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莱芜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莱芜区花园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04943800492。

法定代表人:杨荣泉,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方下工业园方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71670147X。 上列当事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行审29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256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段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