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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执691号

刘风玲与刘东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风玲;刘东霞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50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刘风玲,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刘东霞,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受理执行刘风玲与刘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甘0502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刘风玲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东霞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87000元,承担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2270元,合计:249270元。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东霞依据本院(2018)甘0502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9年2月3日、4月8日分别二次向申请执行人刘风玲支付借款本金共计2万元。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甘0502民初31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借款本金2万元,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前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3万元,利息87000元,承担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2270元,合计229270元,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以上款项给付期限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风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进生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吴全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莉红

书 记 员 张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