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民终2494号

沈莉菲、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莉菲;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2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莉菲,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安徽路12号万国银座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莉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嘉睦泊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莉菲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莉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莉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莉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少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