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湘0822刑执1号罪犯祝武清,绰号“老五”、“武清”,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80505885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桑植县沙塔坪乡茶盘口村官屋场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湘08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祝武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审理期间,祝武清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征求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其疾病移送委托医学诊断,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法医学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诊断意见:其疾病诊断结果为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病情严重,属于不可逆转性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征求桑植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回复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祝武清确系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对罪犯祝武清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