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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133号

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与周云龙、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周云龙;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6民初133号

原告: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

法定代表人:于雪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施利伟,职务怡宝员工。

被告:周云龙,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999号6-1-1602号

法定代表人:宋龙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宝商贸公司)与被告周云龙、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烤天下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施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云龙、被告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6923元,并给付滞纳金80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酒水饮料等货物,双方约定每个月15日结清之前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至2016年8月8日双方对账后,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46923元至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诉至贵院。被告周云龙、被告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第二被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合同书一份,甲方(经销商)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二被告保定市烤天下约定,该合同期限一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合同期内甲方是乙方唯一的精酿啤酒供应商,合同期间由甲方向乙方保质保量的供货,结算方式是每月15日。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甲方是乙方唯一的精酿啤酒供应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联系20天未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收回啤酒机。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合同书、供货票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当庭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应予给付。被告周云龙仅为经手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与原告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欠款46923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怡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0元,减半收取计586.5元,由被告保定烤天下时代餐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师天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