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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1510号

刘仕泉家庭承包经营户、周嫦莲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嫦莲;刘仕泉家庭承包经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1510号

申请执行人:刘仕泉家庭承包经营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其他,住所地。

被执行人:周嫦莲,女,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仕泉家庭承包经营户与被执行人周嫦莲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81执1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付 友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