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03行初15号
原告:胡新爱,女,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喜,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长葛市泰山路**楼。
负责人:刘金红,任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张景文,河南七星灿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新爱诉被告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注销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新爱于2019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新爱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琦
审 判 员 朱纪坤
人民陪审员 任军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