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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3行初15号

胡新爱与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胡新爱;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03行初15号

原告:胡新爱,女,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喜,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长葛市泰山路**楼。

负责人:刘金红,任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张景文,河南七星灿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新爱诉被告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注销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新爱于2019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新爱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琦

审 判 员  朱纪坤

人民陪审员  任军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