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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8民初1656号

周安辉与刘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安辉;刘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656号

原告:周安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刘建新,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6日,贵州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原告周安辉诉被告刘建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周安辉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周安辉负担。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福鸿

书记员游贤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