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656号
原告:周安辉,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被告:刘建新,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6日,贵州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原告周安辉诉被告刘建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周安辉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安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周安辉负担。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福鸿
书记员游贤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