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99478。
主要
负责人:林耸,行长。 被执行人罗方健,男,1975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罗方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粤0604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方健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091.01元、滞纳金104.5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19日止的利息为1354.9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604执1550号,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方健银行账户3498.01元。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自然资源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罗方健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对罗方健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5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书记员 练宝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