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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执2621号之一

瑞安市尧舜贸易有限公司、贺华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尧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2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尧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汀田街道金后村金凤路**,组织机构代码:313529001。 法定代表人周文秀。 被执行人贺华持,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尧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华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144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01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贺华持偿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尧舜贸易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121721.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

一、被执行人贺华持名下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

二、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及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永××县范围内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登记被执行人贺华持名下车牌号为浙C×××××汽车,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2019年04月15日起至2021年04月14日止。登记在被执行人贺华持名下车牌号为赣D×××××汽车,本院已委托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9年05月16日起至2021年05月15日止。因上述车辆实物找寻均无着落,故无法作扣押处置。

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线索。

六、被执行人贺华持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贺华持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贺华持拒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本院依法于2019年05月7日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通报公安部门予以布控。若布控期限内无结果,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26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群

审  判  员  吴国豪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韩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