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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执184号

邓秋中与罗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秋中;罗顺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邓秋中,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罗顺清,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秋中与被执行人罗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湘0524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罗顺清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邓秋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罗顺清偿还借款15万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3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19年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28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17日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杰

审判员  李基高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晓静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