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3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辉吾,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月13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德,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1月13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辉吾、刘德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辉吾、刘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被告人邹辉吾注册了名为“诚信教育”的微信,在位于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龙凤东宫小区1栋1702室的住处通过互联网以及微信发布做假证的广告,每个假证收取120元至260元不等的费用。邹辉吾在接单后,按客户的要求将相应的信息通过微信转给微信名为“章鱼哥”的男子,由“章鱼哥”制作假证,章鱼哥收取30元钱至100元钱不等的费用,章鱼哥制作好假证之后,通过微信告知邹辉吾假证藏匿的地点之后,邹辉吾取到后再通过快递将假证寄出。2018年12月,邹辉吾的丈夫即被告人刘德回到娄底,帮助邹辉吾将假证送到快递公司邮寄给客户。2019年1月12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娄星区龙凤东宫小区楼下将刘德抓获,当场从刘德处缴获一张名为林涛的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的假毕业证书、一张名为腾俊滔的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的假毕业证书、一张名为洪继平的抚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假毕业证书、一张名为李烈的飞龙高级中学的假毕业证书。之后,公安民警又在其家中将邹辉吾抓获,并从邹辉吾处缴获一张名为李霜霜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假报告单、一张名为张玉娇的西南交通大学的假毕业证书、一张名为王志芳的豫中电子学院的假毕业证书、一张名为符婷妃的海口经济学院的假学士学位证书、一张名为李然的北影艺术学院的假毕业证书。期间,邹辉吾通过贩卖假证从中赚取2万余元。被告人邹辉吾、刘德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邹辉吾、刘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能当庭认罪,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文书、证明等书证;证人彭某、邓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邹辉吾、刘德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辉吾、刘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邹辉吾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德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邹辉吾、刘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证书(件)、印章以及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辉吾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刘德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证书(件)、印章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梦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