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1122执683号之一

林文涛、张惠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林文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122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文涛,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张惠杰,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申请执行人林文涛与被执行人张惠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1122民特38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文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惠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林文涛138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张惠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惠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张惠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张惠杰名下位于缙云县五云街道湾潭小区6幢2单元502室房产在(2018)浙1122执2665号案件中经本院司法拍卖,拍卖款90万元已完成分配,本案分配到执行款34868.1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张惠杰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4.5万元已在(2018)浙1122执1501号案件中被本院扣划,其余账户分散且无大额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执行到款项36838.18元,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1970元,申请执行人林文涛受偿34868.18元。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惠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惠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文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惠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22执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洪之媚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