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青0104执595号

韩勇与青海芭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韩勇;青海芭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青0104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韩勇与被执行人青海芭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付申请执行人韩勇剩余2个月的租金10000元、押金10000元、美团押金35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5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4049元,剩余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9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34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9)青0104执59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