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817号罪犯梁开拍,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6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开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梁开拍等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96755.8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梁开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韶中法刑执字第7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10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粤02刑更5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梁开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伦、王静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潘文文、潘智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开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开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7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327分,表扬5次,其中12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2次,2018年1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5日获得表扬,2018年12月2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27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96755.81元已履行人民币4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开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开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