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朱国金
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国金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朱国金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81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付 友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