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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748号

蔡朗根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蔡朗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48号罪犯蔡朗根,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朗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被告人蔡朗根等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7437元。宣判后,被告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朗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蔡朗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9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粤刑更16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蔡朗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19年5月1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伦、王静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潘文文、潘智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朗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朗根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907分,表扬6次,其中18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3次,2017年12月21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07分。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77427元未履行。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7分,其中2017年4月24日因不按规定进行娱乐活动被扣1分,2018年10月1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朗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朗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