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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1931号

东莞市亮鑫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铭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亮鑫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铭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11931号

申请人:东莞市亮鑫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新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81469593。

法定代表人:付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荣香,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东莞市铭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工常路旧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40572763。

法定代表人:纪春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亮鑫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铭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86000元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186000元信誉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铭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泽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阳 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