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04民初6366号
原告: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师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18340039E。
法定代表人:冯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潮,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新乐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乐市鲜虞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402051126K。
法定代表人:郭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房,男,公司副经理,住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俊,男,该公司会计,住石家庄市。
原告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与被告新乐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71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市宝硕物资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马双喜
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崔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