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305执恢7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潘富远、何杏玲、何维康、陈明慧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富远、何杏玲、何维康、陈明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6)桂0305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潘富远、何杏玲、何维康、陈明慧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桂0305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