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86号罪犯廖少明,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清新法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少明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廖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粤02刑更22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廖少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少明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413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10月14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6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3分。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16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2017年9月11日因电教期间看书被扣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少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少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