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6886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华针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
法定代表人:侯天官,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宁波奉化寅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静波,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宁波力鑫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镇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静波,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谢静波,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华针纺织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奉化寅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力鑫日用品有限公司、谢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华针纺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奉化寅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力鑫日用品有限公司、谢静波银行存款4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华针纺织造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天华针纺织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奉化寅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力鑫日用品有限公司、谢静波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