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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2民初1322号

冯相宝与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相宝;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勇;米志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1322号

原告:冯相宝,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花,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云龙国际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厉彦池,经理。

被告:张勇,男,197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米志华,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冯相宝与被告山东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宜联贷公司)、日照市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宜联贷公司)、张勇、杨海燕、米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庭审前申请对被告杨海燕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鲁139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被告山东宜联贷公司与被告张勇均不服该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鲁13民终1082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8)鲁139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二审期间,日照宜联贷公司已被核准注销。 原告冯相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计2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主张在被告处存款,而该笔业务的被告方经办人赵全明已于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相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欣辰

审 判 员  于焕琴

人民陪审员  刘英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瞿文杰

书 记 员  纪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