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辖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力,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上诉人罗力因与被上诉人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罗力对本案管辖权提起的异议。上诉人罗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钟伟以其向罗力出售蒸汽锅炉配套设备,罗力拖欠其相应货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罗力支付货款及迟延付款资金占用费,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审 判 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倩瑜
书 记 员 区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