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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2民初1231号

王义忠与旅顺口区曾洪蔬菜经销处、旅顺口区红全蔬菜经销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义忠;旅顺口区曾洪蔬菜经销处;旅顺口区红全蔬菜经销处;李国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12民初1231号

原告:王义忠,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权,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曾洪蔬菜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经营者:魏曾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涛,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素改,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口区红全蔬菜经销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经营者:陈善彪,男,1982奶奶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均,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原告王义忠与被告旅顺口区曾洪蔬菜经销处、旅顺口区红全蔬菜经销处、李国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远立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