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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执恢437号

秦月园、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月园;王晓红;石福臣;陈敏;布晓宁;孟昭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秦月园,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石福臣,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陈敏,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布晓宁,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孟昭洋,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县医院职工,居民,住。申请执行人秦月园与被执行人王晓红、石福臣、陈敏、布晓宁、孟昭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晓红、石福臣、陈敏、布晓宁、孟昭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立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