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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707号

王镜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镜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707号罪犯王镜洪,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镜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王镜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粤02刑更39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王镜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镜洪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422分,表扬4次,其中2018年1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10月19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2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2017年12月13日因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镜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镜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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